案件经过
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杨某伙同他人将**油库的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非法转卖,朱某、滕某在明知余某、杨某进行非法转卖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对燃料油进行帮助处理,以便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李某、黄某通过伪造柴油报告书的形式,帮助余某、杨某冒充柴油进行销售。
判决结果
2021年5月8日,扬州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转卖,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