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5年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外地低价购买成品油(无供油商证照、产品销售合同等),并使用铁质、塑料容器储存于宾阳县某镇家中(私设非法经营、储存点人员密集,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将成品汽油分装到塑料瓶中对外销售给不特定人群。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汽油液体符合92号车用汽油(国标V1B外采)的非标准油。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6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