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3年7月份开始,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辆经改装后安装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的车辆作为流动加油车对外销售柴油(无供油商证照、产品销售合同等)。2023年8月24日,陈某在宾阳县思陇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的大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柴油疑似物16.535吨。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柴油液体具有柴油属性,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第3类易燃液体。
判决结果
大型停车场内大型汽车和人员流动较多,陈某行为存在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隐患,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3年11月27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陈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