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处。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以该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梁某系房地产销售人员,为提升业绩、赚取提成,自2022年4月起萌生通过为客户办理虚假证件牟利的想法。其经人介绍,通过微信联系上在钦州从事伪造证件活动的郭某(已判刑)。双方商定,由郭某以每本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为梁某制作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假户口簿等证件。梁某将客户资料提供给郭某用于制证,待假证制成后,双方在钦州万国广场、鸿发市场附近进行交易。
2022年4月,客户黄某因妻子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导致贷款受阻,梁某为其办理假离婚证,使其成功骗取贷款。同年11月,客户黄某崇、罗某亦找到梁某,要求办理假离婚证和假离婚协议用于贷款。假证制成后,因贷款未获批准,二人未向梁某支付费用。
2023年6月15日,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对“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梁某系被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据此,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更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制作假证系违法犯罪行为,购买、使用假证件、假印章同样违法,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假证件、假印章。